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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度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6-07-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 生效日期: 2016-07-1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批复》(川府函〔2009〕214号)以及《德阳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德统计发〔2016〕10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15年经济发展情况,现将德阳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单位与职工个人按相同比例缴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

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

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868元。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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