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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2009〕6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湛公积金〔2009〕6号
  • 发文单位: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9-07-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生效日期: 2009-07-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意见》(粤建房字〔2005〕137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和缓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湛江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20%的范围内调整时,由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直接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在5%—20%的范围内提高比例时,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二)在5%—20%的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时,需经申请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单位本年度和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能证明单位经济效益差的有关材料(属驻湛单位的,亦可提供上级主管单位要求降低缴存比例的文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二、申请缴存比例降至5%以内或缓缴

  (一)申请条件

  单位亏损严重,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如果按现行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单位经营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或缓缴。

  (二)办理程序:

  1.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其审批同意);

  2.属缴存比例降低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属缓缴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三)所须提供的材料

  1.单位职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决议或意见;

  2.单位本年度和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其它文件。

  (四)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规定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一年一审;

  2.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重新提出申请。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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