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用人单位费率下调至1.5%,个人费率下调至0.5%,调整后的失业保险费率从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