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社险函〔2023〕10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再进行统一归集,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以下简称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遗属待遇申请,核定并发放遗属待遇。
二、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或遗属(以下称为申办人)通过社保经办服务窗口或网报端、河北人社APP“在职职工参保终止”模块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遗属待遇,下载填报并上传《遗属待遇申领表》等统一附件。
三、对于申办人提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要求并提供在职死亡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地相关信息的,由待遇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后台业务岗向待遇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函》(附件6),由待遇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线下联系相关地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于30日内出具《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回执》(附件6),反馈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
四、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确保遗属待遇发放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帮助申办人全面掌握办理流程,切实疏通办理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同时,要做好遗属待遇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冒领或重复领取遗属待遇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联系人:张卓辉
联系电话:3262751
电子邮箱:qhd3262751@163.com
秦皇岛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2023年12月18日
2024-06-17 阅读量:458
查看更多
秦皇岛-基本养老保险
秦皇岛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