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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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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3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市局沟通。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PDF
2013-08-12 阅读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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