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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医保〔2022〕73号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湛医保〔2022〕73号
  • 发文单位: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11-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医保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由80%、85%统一调整为85%、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由70%调整为7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由50%调整为65%。

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湛人社〔2013〕418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湛人社〔2014〕311号)、《关于调整70岁以上老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通知》(湛人社〔2016〕401号)。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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