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医保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由80%、85%统一调整为85%、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由70%调整为7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由50%调整为65%。
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湛人社〔2013〕418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湛人社〔2014〕311号)、《关于调整70岁以上老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通知》(湛人社〔2016〕401号)。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9日
湛江-基本医疗保险
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