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察北、塞北管理区医疗保障管理机构、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6〕18号)等文件,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和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现就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
(一)住院起付标准。由原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15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县、区属二级医疗机构400元,市属及其他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由原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95%,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县、区属二级医疗机构80%,市属及其他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二、合理设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调整为12万元。
三、建立健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由原“暂定为每人每年1万元”,调整暂定为每人每年1.4万元。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
张家口-基本医疗保险
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