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张医保字〔2023〕48号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张医保字〔2023〕48号
  • 发文单位: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6-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 生效日期: 2023-06-3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察北、塞北管理区医疗保障管理机构、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6〕18号)等文件,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和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现就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

(一)住院起付标准。由原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15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县、区属二级医疗机构400元,市属及其他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由原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95%,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县、区属二级医疗机构80%,市属及其他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二、合理设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调整为12万元。

三、建立健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由原“暂定为每人每年1万元”,调整暂定为每人每年1.4万元。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张家口-基本医疗保险

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