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85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按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大丰、东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7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40元 )。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28500元,下限为38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角进元 )。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
各单位接通知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或到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通过网厅办理基数调整步骤请点击网厅“下载中心”中的单位用户版操作手册下载查看 )
特此通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1日
盐城-住房公积金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