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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人社发〔2019〕148号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盐城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盐人社发〔2019〕148号
  • 发文单位: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9-11-2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2元、199元;伤残津贴调整后总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不低于189元、179元的标准调增。伤残津贴调整后总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923元、2339元和1754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9元。

(四)伤残津贴补差金额调整

按《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盐城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盐人社发〔2018〕288号)规定执行。

二、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7月1日起参照本办法调整。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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