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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12-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原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但达不到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只能享受门诊普通疾病待遇的城乡居民,纳入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高血压、糖尿病诊断标准,且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在选择的二级(参保地三级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药品费用限额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为针对性的增强医保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在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相继出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后,市医保局会同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盐城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将不能达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但仍需用药的“两病”患者的用药费用及时纳入医保报销。已纳入门诊慢性病种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继续执行现行门诊慢性病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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