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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乡级支付标准的通知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1-0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1号)和《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的通知》(遵市医保通〔202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中乡级收费的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从2023年1月5日起,将乡级标准收费的一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95%。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1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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