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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6-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 生效日期: 2020-06-2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异地居住、工作、学习,以下简称“异地居住人员”)在统筹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行为(含转诊转院)。异地居住人员包含省内异地居住和省外异地居住。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异地就医报销方式

(一)持有效就医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等方式)即时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以下简称“就医地三目录”);

(二)各种原因未能即时结算,返回遵义市医保经办机构手工审核报销的,执行贵州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以下简称“参保地目录”)和遵义市医疗服务价格。

第四条 异地就医管理

异地就医根据不同情形分为异地居住登记备案和转诊转院。

(一)省内居住人员。

1.在省内异地就医时,无需登记备案和转诊转院,持有效就医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等方式)就医直接结算。

2.省内居住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需按规定登记备案或转诊转院。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和工作、学习、急诊急救等原因跨省就医的,按统筹区待遇政策支付;按规定转诊转院跨省异地就医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500元,支付比例60%;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或未按规定转诊转院跨省异地就医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0元,支付比例30%。

3.持有效就医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等方式)就医即时结算的,执行就医地三目录;因各种原因未即时结算的,可在统筹区内任一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申办手工审核报销,执行参保地目录和遵义市医疗服务价格。

(二)省外异地居住人员。

1.参保人员需选择居住地所在地级市作为异地就医备案地(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海南省、新疆建设兵团备案地为省级行政区),并在县级(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参保人员可同时选择两个地级市作为就医备案地。

2.省外异地居住人员到备案地以外地区就医,需凭备案地最高级别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由县级(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3.省外异地居住人员未办理转诊转院,自行跨省异地就医时,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2000元,支付比例30%,大病保险不进行分段支付,支付比例为30%。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未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返回统筹区内任一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申办手工审核报销的,执行参保地目录和遵义市医疗服务价格。

第五条急诊急救备案管理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省外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诊、抢救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急诊急救住院后,出院前凭急诊急救有效资料县级(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二)经县级(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符合急诊急救条件住院治疗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执行统筹区内医保政策;不属于急诊急救住院治疗的,执行自行异地就医医保政策。

第六条参保人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异地就医资格和套取医保基金的,医保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提供多种形式的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服务,可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传真等信息化渠道收集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异地就医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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