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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21〕92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和〈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扬人社〔2021〕92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12-0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1-12-0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财政(审)局、税务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0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07号)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7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107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并报国家三部门批准,现就2021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74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2344元。

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058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800元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058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800元执行。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16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113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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