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用药保障水平,根据《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谈药品范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医保发﹝2021﹞50号)明确的275个国谈药品,具体药品见附件1。
二、特殊药品范围
《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2年版)》(医保发﹝2021﹞91号)明确的136个特殊药品,其中有103个也属于国谈药品,具体药品见附件2。
三、调整国谈药品医疗保障政策
(一)提升国谈药品保障水平。将协议期内国谈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乙类药品进行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国谈药品中的特殊药品先行支付比例除省级规定的外,其他药品自付比例10%,不区分进口或国产,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制条件进行医保支付。
(二)明确国谈药品住院待遇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执行住院待遇支付政策。因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未配备国谈药品,通过外配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本次住院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三)明确国谈药品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1.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使用国谈药品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参照门诊慢特病管理模式,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政策报销。
2.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国谈药品费用,按普通门诊医保待遇政策报销。
四、调整特殊药品待遇支付政策
1.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按规定使用特殊药品的,扣除先行自付部分,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住院医保报销政策结算;参保人住院期间符合医保支付条件使用特殊药品的,但由于医疗机构未配备相应的特殊药品,通过外配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医保报销9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75%,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有关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
2.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支付条件使用特殊药品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参照门诊慢特病管理模式,扣除先行自付部分,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门诊慢特病政策报销。
3.参保人员门诊按规定使用特殊药品无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扣除先行自付部分,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92%,城乡居民医保报销75%。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有关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
五、其他事项
参保人员因门诊慢特病、住院使用的国谈药品及特殊药品按现行待遇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等待遇保障支付范围。既是谈判药品也是特殊药品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特殊药品医保政策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完善服务体系。完善国谈药品及特殊药品医疗保障政策,对提升医疗保障待遇,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起到积极作用。各县(市、区)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在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满足参保人看病就医用药需要,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加大国谈药品及特殊药品政策宣传,扩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知晓度。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经办人员政策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严格落实国谈药品及特殊药品待遇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加强行风建设,畅通群众意见建议交流渠道,增强舆情意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诊疗服务。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违规收费、拒绝参保人员就医等纳入考核内容。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购药,做好国谈药品、特殊药品的审核配药和信息留存等工作。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国谈药品进销存核查,严厉查处利用医保待遇享受之机倒卖国谈药品以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恶意骗保行为。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pdf
2.附件2: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pdf
2022年12月9日
遵义-基本医疗保险
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