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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遵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3-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 生效日期: 2023-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遵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遵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

2023年8月24日

附 件

遵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在还款期间向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贷全部或部分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坚持规模管控、动态调控、稳妥有序、逐步消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委托银行根据有关协议规定,负责“商转公”贷款受理、转接相关事项的办理、贷后管理等工作,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监督和考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积极支持、合力推进“商转公”贷款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为夫妻关系、应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本市缴存职工、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应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公积金贷款(含补息贷款)记录;

(三)原商贷所购住房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唯一自住住房;

(四)原商贷由本市商业银行发放且未结清,已还款满1年,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贷款或部分还款;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明晰,无除原商贷银行以外抵押权人、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三章 办理模式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实行下列三种模式,借款申请人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模式办理:

(一)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后,由市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无须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原商贷银行协作,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同借款申请人预存差额资金一并结清原商贷。

(三)部分置换。借款申请人无须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原商贷银行协作,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偿还(置换)部分原商贷,剩余部分商贷继续保留,形成借款申请人“组合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且不高于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余额。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且不超过原商贷所购住房土地剩余使用权年限。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选择先还后贷模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进行“商转公”贷款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并登记成功后,预约柜面预审时间;

(二)借款申请人应在预约日期,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原商贷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借款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受委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复核、审批;借款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商转公”贷款借款合同;

(四)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

(五)市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选择顺位抵押模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进行“商转公”贷款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并登记成功后,预约柜面预审时间;

(二)借款申请人应在预约日期,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原商贷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借款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受委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原商贷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存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受委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复核、审批,并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商转公”贷款借款合同;

(四)借款申请人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五)市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

(六)原商贷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资金后连同借款申请人已存入资金一并结清原商贷,并解除原商贷抵押。

第十二条 选择部分置换模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进行“商转公”贷款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并登记成功后,预约柜面预审时间;

(二)借款申请人应在预约日期,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原商贷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借款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受委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复核、审批,并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商转公”贷款借款合同;

(四)原商贷银行办理抵押权登记变更;

(五)市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偿还(置换)部分原商贷。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初根据上年末资金使用情况和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当年“商转公”贷款规模。

第十四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状况,对“商转公”贷款办理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后,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不能办理除偿还“商转公”贷款、销户外的提取业务(办理销户提取的,应先将个人账户余额冲还“商转公”贷款),直至“商转公”贷款申请撤销或“商转公”贷款结清。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后,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均生成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市公积金中心应按照征信管理相关规定报送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商转公”贷款信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存在利用虚假行为、虚假信息、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申请“商转公”贷款或其他应当认定为骗贷行为的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商转公”贷款申请终止。市公积金中心应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在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将其违规贷款行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告;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贷款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向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其违规贷款行为。贷款资金已发放的,应在市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点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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