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汇川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集体企业职工存量补贴审核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31日
集体企业职工存量补贴审核认定办法
为严格执行房改政策,根据《遵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集体企业职工存量补贴按照如下办法进行审核认定和办理:
一、办理集体企业职工存量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集体企业于1978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成立;
(二)该集体企业1998年12月31日以后仍然存在,且正常生产经营;
(三)集体企业原职工住房需按照房改政策出售且售房资金全额存入政府房改资金专户。
二、享受存量补贴的对象:1998年12月31日以后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集体企业就业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三、审核认定依据
(一)集体企业成立时间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企业1998年12月31日以后仍然存在且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据,至少需要提供以下两种材料之一:
1.工商营业执照年检记录,其中载明1998年12月后仍属于有效期内(提供复印件的,需由工商行政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凭证载明该企业1998年12月后仍在缴纳(提供复印件的,需由税务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原职工住房参加房改及资金存入政府房改资金专户的银行进账凭证。确无住房资产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房改部门通过查询产权登记档案进行核实。
(四)享受对象认定依据:以企业1998年12月的工资册为准,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集体企业职工,不能享受存量补贴
(一)197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
(二)1998年12月前解散、关闭、停产、歇业的;
(三)原职工住房未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售房款未存入政府房改资金专户的;
(四)企业在解散(关闭、停产、歇业)时,职工领取的安置费高于属地政府当年规定的国有企业职工改制安置费标准的。
五、办理程序:符合存量补贴办理条件,且能完整提供审核认定依据的集体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持上述相关资料统一到市或区房改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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