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现将《盐城市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盐城市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盐城市市直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依照社会保险隶属关系,按本市公布的当期实际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2018年8月底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照代缴模式全额补贴;2018年9月1日后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补贴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年申报核发。符合申报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7月份,携《就业创业证》、上一个结息年度缴费发票(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本人有效的银行卡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补贴申请,填写《盐城市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区(村)应将申报的资料按年归集存档备查。申报补贴的,须提供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乡镇或街道(社区)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地址、岗位、工作时间、收入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向社区报备。
当户籍和社会保险隶属关系不一致时,到社会保险关系隶属地人社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二)审核程序
1.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申请人就业困难状态、灵活就业去向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符合条件的公示3天;对无有效投诉的,于8月5号前,将补贴申请人的材料和《盐城市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核,并对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抽查。于8月10号前,将上述材料汇总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认定。
3.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街道(镇)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认定,并进行抽查。符合补贴条件录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系统,8月31号前将《盐城市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和《盐城市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审定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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