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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若干政策举措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10-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1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5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措施,具体内容发布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15%。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40年减房龄,调整为50年减房龄,且不超过借款人偿还贷款最高年龄,最高贷款期限仍为30年。

三、调整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倍数

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倍数由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调整为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

四、调整职工偿还贷款最高年龄

缴存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偿还贷款最高年龄由男65周岁、女60周岁,调整为男68周岁、女63周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贷款期限仍为30年。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婚后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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