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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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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参保人员失业保险权益。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宜,仍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贵州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函〔2020〕283号)规定执行。
2021年12月15日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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