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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1997〕97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特约委托收款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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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1997〕97号
  • 发文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1997-07-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生效日期: 1997-07-1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区自1994年全面推行住房 公积金制度以来,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取 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为了进 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6] 40号文件精神, 经区政府研究 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我区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 集实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办法,即今后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应逐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归指定乘办公积金归集的专业银行,委托各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每 月定期在其基本存款(工资帐户)中代收。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且具有社会保 障互助性质的个人住房基金,采用达种新的知集方式,有 一定的强制性,各单位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 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做到普通自觉地支持这项工作。为了落实公积金归集方式的顺利转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全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地与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特约委托收(交)款协议,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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