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区自1994年全面推行住房 公积金制度以来,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取 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为了进 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6] 40号文件精神, 经区政府研究 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我区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 集实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办法,即今后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应逐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归指定乘办公积金归集的专业银行,委托各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每 月定期在其基本存款(工资帐户)中代收。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且具有社会保 障互助性质的个人住房基金,采用达种新的知集方式,有 一定的强制性,各单位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 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做到普通自觉地支持这项工作。为了落实公积金归集方式的顺利转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全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地与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特约委托收(交)款协议,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台州-住房公积金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