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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24-2025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4-10-16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24-1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4-2025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4-2025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4-2025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二、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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