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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1〕7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21〕73号
  • 发文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11-0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织密编牢“底线公平”保障网,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对象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待遇领取人员。

二、待遇调整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所有调整待遇补发到位。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测算和筹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调整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确保待遇调增补发到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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