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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待遇有哪些?(一)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10-2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10-2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表

(一)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项目标准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费有康复需求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所管辖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同意后可以进行首次康复住院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每天27元。

(三)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标准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级别基数标准
一级本人缴费工资27个月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级别基数标准
一级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30个月
六级25个月
七级10个月
八级7个月
九级4个月
十级2个月

(六)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一至四级)

级别基数标准
一级本人缴费工资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七)生活护理费(伤残等级一至四级)

级别基数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40%
部分不能自理30%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标准
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规定执行。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丧葬补助金

标准
6个月的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类别基数标准备注
配偶工亡职工缴费工资40%之和不超过工亡职工缴费工资
其他亲属30%
孤老孤儿上述基础上加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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