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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3〕24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3〕243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3-12-3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4-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100元。

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及时调整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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