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现对《济宁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调整如下。
执业资格证书注明执业机构的自由职业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未与执业机构建立劳动关系证明》,调整为通过现场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承诺未与执业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5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25日
济宁-住房公积金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