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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6-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自7月1日起,调整2020年度(202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9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70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73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550元。)

三、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电子版。表格可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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