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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8-03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 生效日期: 2021-08-0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财政金融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要求,现就我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申领条件。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返还失业保险费。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参保单位)申领条件和返还标准参照企业实施。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按照各自2020年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返还比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限最长为6个月;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期限最长3个月。2020年至2021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期间,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跨年度重复申领。

(二)执行标准。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保障范围。2021年8月1日之前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保障范围与2020年执行范围一致。2021年8月1日(含)之后保障范围调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在2021年。

(四)未尽事宜。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75号)执行。

三、实施期限和要求

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政策落实。要优化内控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在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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