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金的收支情况,近日,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确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至0.5%。
我市生育保险实施以来,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通过调整费率,全市一年可为参保企业减轻负担近1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将会逐步提高,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磊
2015年11月6日
济宁-生育保险
济宁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