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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11-06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 生效日期: 2015-1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金的收支情况,近日,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确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至0.5%。

我市生育保险实施以来,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通过调整费率,全市一年可为参保企业减轻负担近1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将会逐步提高,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磊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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