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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调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1-0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起对我市参保单位进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

为做好此次费率调整工作,市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基金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指标,对全市13152家参保单位进行了数据测算和分析,其中,10271家参保单位降低了费率,占全部参保单位的78%,每年减少缴费2249万元,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我市从2012年开始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浮动周期为2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费率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在本费率浮动周期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次可上浮一档或两档。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后,单位缴费与工伤事故发生率、支缴率挂钩,事故多缴费高、事故少缴费低,对用人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做好工伤预防起到激励作用。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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