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支持作用,根据《关于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模式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69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模式全面推广存量房“带押过户”的通知》(烟自然资规字〔2022〕152号)文件要求,中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以下简称“带押过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带押过户”业务含义
“带押过户”业务是指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贷款未结清、抵押未解除的存量房,卖方无需先行还贷,由公证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受托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同联办,完成提存资金监管、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存量房转移和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清偿卖方贷款并解除抵押等手续,以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无缝衔接。
二、“带押过户”业务模式
交易资金管理实行公证提存资金监管模式,公证机构设立独立的公证提存账户,并保证提存监管资金要覆盖未清偿贷款金额及全部应付费用;不动产转移和抵押实行“双预告登记”模式,即先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待提存资金全部到位后,再将双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清偿原贷款后注销原抵押登记。
三、“带押过户”业务条件
办理“带押过户”业务,除需要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外,买卖双方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并符合交易条件;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存在诉讼立案或在途变更,无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2. 交易房屋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且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的银行须是与中心签订《烟台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的商业银行(即受托银行);卖方贷款银行和买方贷款银行须为同一家银行(包括同行的不同支行)。
3. “带押过户”业务仅支持买方办理纯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带押过户”业务办理
六区“带押过户”业务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受托银行共同签署《烟台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一)》(附件1),运营科负责办理,随着业务量的增多逐步扩大到各区管理部办理;其他区市的“带押过户”业务由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及其受托银行共同签署《烟台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二)》(附件2),当地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办理。
五、“带押过户”业务终止
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带押过户”业务无法完成:贷款未发放的,业务自动终止;贷款已发放的,由中心向公证机构出具《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通知书》,公证机构于当日对提存资金进行返还清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到账后,中心依次完成还款记账、备份信息、删除记录(包括系统记录和征信报告记录)等工作。
六、“带押过户”业务流程
(一)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买卖双方选择在住建部门备案有效期内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评估机构,取得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应包含评估机构等级证书、评估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内容,业务员审核时可登录中国房地产评估师官网https://www.cirea.org.cn/“信息查询” - “评估机构查询”中进行验证);
(三)买卖双方进行贷前咨询的,中心根据评估价格和合同价格取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四)买卖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交易资金提存监管,三方签署《法律服务协议》,办理首付款提存公证业务;
(五)公证机构出具首付款提存证书和《烟台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申请》;
(六)买方携带以下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1. 《烟台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申请》(公证机构出具);
2. 《法律服务协议》(买卖双方与公证机构三方签署);
3.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4.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5. 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6. 烟台市存量房网签购房合同;
7. 买方首付款提存证书;
8. 卖方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
(七)借款人到受托银行签署《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
(八)受托银行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并和买卖双方共同到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双预告登记,同时办理后续双预告转本及注销原抵押登记的委托授权手续;
(九)受托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的双预告登记证明后向中心传递完整贷款材料(电子资料及纸质资料),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贷款发放至公证机构的提存账户。受托银行通过邮件等形式向公证机构发送《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证明》;
(十)公证机构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办理提存公证业务,出具提存证书;
(十一)受托银行办理双预告转本登记手续,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的正式登记证明后,通过邮件等形式向公证机构发送《原贷款信息确认书》(需清分的贷款本息金额);
(十二)公证机构收到《原贷款信息确认书》当日,对提存资金进行清分,并出具《清分报告》通过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受托银行;
(十三)卖方贷款为公积金贷款的,收到清分资金当天,需受托银行通知中心现业务经办机构,由现业务经办机构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登录业务系统完成记账;新业务系统由受托银行登录完成记账;
(十四)受托银行注销原抵押登记;
(十五)受托银行提取不动产证(电子证照),将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扫描进公积金业务系统,同时传递纸质材料。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7日起执行,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1. 烟台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一)
2. 烟台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二)
3. 烟台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交互文本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7日
2024-06-17 阅读量: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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