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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政办〔2014〕41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4〕41号
  • 发文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4-04-1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 生效日期: 2014-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作用,切实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及亲属住院就医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可以用于为其家庭成员及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用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费用。

二、提高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的报销比例

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其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不再增加10%,报销比例与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致。

三、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经本人申请,个人医保账户余额可随之转移,也可以直接支付给本人。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既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4年4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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