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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医保〔2020〕17号 洛阳市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9

  • 发文字号: 洛医保〔2020〕17号
  • 发文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0-03-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 生效日期: 2020-0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有效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实现稳就业、稳企业的目标,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保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洛医保〔2020〕17号),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障费。

文件指出,从2020年2月至6月,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免缴费期间,个人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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