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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确定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6-2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 生效日期: 2017-06-2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和市人社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规定和要求,2017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5891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3178元。

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8%,个人缴费比例8%;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7%,个人缴费比例2%;工伤保险单位按0.2%-1.9%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接1%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生育保险单位按0.5%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

市直各参保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集中全面稽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到市社保局进行社保稽核,稽核合格后,根据核定的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制定2017年单位缴费计划。缴费计划制定后,单位可直接通过网上或在征缴大厅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应根据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补缴1-5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便为2017年度退休的人员计发退休待遇。各参保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即5297元、4238元、3178元,原市社保局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预测的缴费基数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至参保地经办机构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发现瞒报或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现象,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综合科 基金征缴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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