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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发〔2023〕20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发〔2023〕20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3-10-16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23-10-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和《关于公布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发〔2023〕19号)要求,现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980元/月·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09元/月·人,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烟人社发〔2023〕20号:关于调整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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