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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20)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8-2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20-02-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做好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4号)要求,2020年2月,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根据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年2月份起,市直、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719元/月,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557元/月。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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