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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9)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10-1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19-1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要求,2019年,各地失业保险金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最低工资标准未调整,从2019年11月起,提高挂钩比例。

从11月份起,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528元/月,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384元/月。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按新标准执行。

                     

2019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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