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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明确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12-2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6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

二、待省厅正式下发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后,超出上下限范围的,统一多退少补,其中死亡、出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参保人员不再退补。

三、各县(市、区)要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维护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参数,并做好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参保单位要于2023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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