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补)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或封存、缓缴等。
第三条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二章 实施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港澳台同胞等)。
第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按照《安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意见》办理。
第三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单位设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如实填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原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及职工设立单位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第八条 录用(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填写《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
(二)职工身份证;
(三)职工工资表;
(四)经办人身份证。
第四章 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九条 有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情形的,单位应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因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无法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然后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项,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填写《安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或《安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新证件;
(二)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
(三)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二)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条 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职工身份证;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汇(补)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缴存基数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缴存比例以及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四条 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十五条 职工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免缴手续,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以及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单位每次汇缴前,应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登录网站进行核定,核定后方可通过转账、委托银行收款等方式汇缴。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符合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条件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同时应填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并提供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的原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需填写《安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清册》,提供补缴依据。
第二十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应优先偿还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单位破产清算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托管账户,对下列情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托管管理:
(一)单位已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人事关系存放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
(四)公积金中心确认的其他情况。
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时,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填报《安阳市离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托管登记表》和《安阳市离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托管明细表》,并提供职工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财政列入预算的在预算中列支;
(二)需财政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六章 转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我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账户转移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
(二)经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六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新就业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二)职工身份证;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委托书。
第七章 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停薪留职;
(二)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的;
(三)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尚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四)职工因其他情况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办理封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职工身份证;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封存依据:职工工作调动的,原单位应提供职工工作转移原始材料,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封存手续;职工退休或内退的,单位应提供职工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退休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离职封存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需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单位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纳入封存户管理的申请材料;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职工身份证;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工资表。
第八章 错账调整
第三十二条 单位发现本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有误时,应填写《安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错账调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错账调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阳-住房公积金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