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阳市实际情况,特修订完善《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个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发放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非住宅、非成套住宅、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坚持缴存和贷款结合、先缴存后贷款、风险控制的原则。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除还本付息等贷款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不收取借款人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房屋价款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所涉商业银行应是与市中心签订有组合贷款合作协议的银行。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按照市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必须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购住房必须是本市区域内自住住房;
(四)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必须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足规定最低限额的;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缓缴、封存、冻结的;
(四)已使用两次以上(含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五)在异地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六)在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存在由担保人代还记录的;
(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的;
(九)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十)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被纳入市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
第十一条 结合安阳市实际情况,可选择开办以下贷款业务:
(一)普通商品房贷款(含期房、现房);
(二)二手房贷款;
(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四)组合贷款;
(五)异地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可贷额度”和“最高限额”实施标准:
(一)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
普通商品房(含期房、现房),异地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价值的80%。
二手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按评估价、交易价中的较低价确定)的80%。
组合贷款额度之和不得大于所购住房价值的80%。
申请所购住房为二套住房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70%。
(二)最高限额
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限额70万元。
夫妻双方一方或单身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限额60万元。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变化调节确定“可贷额度”和“最高限额”实施标准。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30年(含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最高年龄上限(男性65岁,女性60岁);二手房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证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所购二手房房龄超过15年的,房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大于30年;组合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和期限,且不得超过市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和期限。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当年内不做调整,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不做调整。
第五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向市中心申请楼盘准入并获得批准后,市中心方可受理该楼盘项目贷款,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 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项目合作的,由项目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中心审批后,方可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关系。
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项目合作的项目开发企业应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楼盘准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取得齐全、合规的有效证照。
申请准入的楼盘,须取得齐全、合规的有效证照;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良好;项目建设与规划一致;楼盘主体结构封顶。
涉嫌非法集资等具有明显资金安全隐患的开发企业及其楼盘项目一般不予准入。
产权式公寓、非成套住宅、别墅类楼盘不予准入。
第十八条 市中心应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提供的资料以及开发企业(企业主)信用情况依法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了解和掌握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及工程进度等情况,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 市中心审批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项目后,双方应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合作协议签订后,市中心方可受理合作楼盘购房人提出的贷款申请。
第六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市中心具体办理贷款的发放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市中心收妥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证明后,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分别与市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七章 贷款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采取以下方式:
(一)房产抵押:在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选择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并办理房产抵押预告登记或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
(二)市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应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市中心、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采取抵押预告登记的,在具备将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条件时,应及时将所购住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抵押合同终止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受托银行、市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以房产抵押向市中心申请办理贷款的,该房产不得具有下列任一情形: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四)已经作为抵押的;
(五)依法不得抵押及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间,未经市中心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但须经市中心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担保手续后采用。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以下方式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从与借款人约定的账户上定日扣划用于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还款期内,经市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还款金额,年限不变。提前偿还贷款不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其他理由进行提取。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特殊原因无法使合同正常履行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管人须结清贷款本息或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挪作他用的;
(三)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时,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
(四)在具备将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条件时,不及时办理所购住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物再次抵押或转让的;
(六)由于婚姻离异等其它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市中心利益的;
(七)连续6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安阳-住房公积金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