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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直房资〔2023〕8号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23年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豫直房资〔2023〕8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6-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3-06-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办法》要求,现就2023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其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244元,郑州市2022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311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5835元。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20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口径为基础,统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除国家统计局明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费、稿费、讲课费、出差补助等项目和不属于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公务交通补贴外,其余发放到个人的项目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部分(四舍五入到元)和单位缴存部分(四舍五入到元)的总和。

四、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办理模式

(一)网上申报

已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缴存单位,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www.hnzwfw.gov.cn),选择“省直公积金中心”,进入省直公积金中心业务办理界面,申报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栏目,点击“单位年检—缴存比例调整”、进入“单位缴存比例信息”界面,“原单位缴存比例”、“原个人缴存比例”自动带出无需修改;“新单位缴存比例”、“新个人缴存比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录入,录入后“保存”并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相关材料界面,上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单位缴存比例未发生变化或缴存比例上调点击“提交申请”后可直接进行“单位年检—缴存基数调整”;如单位出现缴存比例降低,除上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外,还应上传缴存比例下调职代会意见(所有内容均需扫描),资料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申请”,待审核后可进行“单位年检—缴存基数调整”。

完成“单位年检—缴存比例调整”后,方可进入“单位年检—缴存基数调整”页面进行办理,点击“填报工资基数信息”,选择“模板下载”,将《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填写完整后,点击“批量导入”,点击“下一步”,在“上传相关材料”界面上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最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完成公积金的年度基数核定。

(二)网点申报

尚未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缴存单位,应到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申报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2.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 《工资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相应的电子数据盘。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盘和纸质数据应保持一致,数据的真实性由单位负责;

4.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提供2022年12月份工资表,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如有其他情况,单位依据自身原因提出申请(无制式模板),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调整依据;其他单位提供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表,如单位全年工资无变化的,可提供上年度月工资表;

5.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提供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书面材料;

6. 需拷贝单位缴存信息的,已经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各网点拷贝缴存信息,其他人员需拷贝缴存信息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原件。

五、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有关要求

(一)时间区间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的适用区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单位完成202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再进行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

(二)变更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困难单位处理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四)核定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9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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