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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4-14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 生效日期: 2022-04-1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次月可享受:

1.门诊产前检查支付限额500元。

2.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支付限额18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支付限额20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320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3.门诊流产支付限额200元,住院流产、引产支付限额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含普通环,限价25元)支付限额8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生育常见并发症,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总额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对于生育少见并发症、输(精)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保险按照50%标准支付。

(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生产的,享受18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满12个月。

(三)生育待遇享受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予以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予以支付。

(四)三孩生育保险政策

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我市生育一孩、二孩统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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