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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工伤〔2007〕13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豫劳社工伤〔2007〕13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7-10-2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07-10-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帮助工伤职工保持和恢复适当职业能力,规范职业康复费的使用,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职业康复费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并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的资金。
   第三条职业康复费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安排使用。结余较大的统筹地区,可根据职工康复上年实际支出核实资金数额。
   第四条职业康复费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第五条职业康复费是支付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为参保工伤职工提供治疗、康复服务的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药物、器具、训练等手段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和工作能力恢复所需费用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职业康复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职业康复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职业康复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以确保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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