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办〔2019〕103号)文件要求,我中心以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我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差别浮动,拟定了《202407-202606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7月16日至7月22日。如参保单位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请于7月22日之前向我中心公共业务科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公示期满无异议,从2024年7月起,参保单位按照确定的新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下浮: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30人以上的;
(二)无故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骗取或者联合从业人员共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
参保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浮动费率档次不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影响,每次费率浮动均在八类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进行浮动。
咨询电话:企业公共业务科:0372-2299496 机关公共业务科:0372-2276278
2024年7月16日
安阳-工伤保险
安阳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