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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5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3-21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为减轻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我市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凡已按原费率缴纳了2017年1-3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职工,统一自2017年4月起进行核减。

   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的现有基础3%费率相比,我市自2012年10月1日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政策以来,已累计减轻缴费单位负担约16.8亿元、个人负担约8.4亿元。预计此次失业保险费费率进一步降低后,我市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缴费单位负担约2.17亿元、个人负担约1.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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