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烟人社发〔2015〕38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烟人社发〔2015〕38号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09-25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15-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3号)规定,现就我市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率由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

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参尽参;强化基金监测和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随时掌控基金动态变化。

三、各县市区在政策调整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5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烟台-生育保险

烟台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烟台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