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3号)规定,现就我市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率由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
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参尽参;强化基金监测和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随时掌控基金动态变化。
三、各县市区在政策调整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5日
烟台-生育保险
烟台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