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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18〕95号 泰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8〕95号
  • 发文单位: 泰兴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8-07-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7-2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为18000元,工资基数的下限为2299元。

  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必须为所有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8月31日止。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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