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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2-24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生效日期: 2018-02-2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企业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基金安全风险,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补助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女职工生育后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按月发放应享受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变更单位后的津贴待遇由新参保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完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一次性发放。

三、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或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按变更前后两单位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生育津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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