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区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特定职业人群工伤权益,进一步化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区市要认真学习政策文件,深刻领会省《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认识政策出台的意义。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做好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单列管理工作,依法严格确认从业单位特定人员范围,明确自愿参保从业单位的承诺义务和法律责任,积极推进从业单位参保征缴工作,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二、严格依法行政,做好特定从业人员工伤认定工作
各区市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工伤认定行为,着重审查特定从业人员事故伤害发生时间是否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期内的受理要件,严把工伤认定材料审核、事实确认、结论下达等关口,高效履行工伤认定行政职责,全力实现工伤认定快办快结。
三、准确落实政策,做好特定从业人员工伤待遇保障工作
各区市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开展精准宣讲,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要为认定工伤的特定从业人员提供规范、专业、高效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及时足额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有关部门。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商务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烟人社字〔2024〕44号).pdf
烟台-工伤保险
烟台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