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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2-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人社规[2024]21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通知如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月19日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人社规[2024]21号),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泰州市区(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靖江市、泰兴市和兴化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2328元)已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将市区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490元(包括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靖江、泰兴和兴化(缴存基数下限为2299元)不作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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