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人社发〔2012〕19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二、市区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即1320元/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即520元/月。
三、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新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各市可根据本通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1.3倍对应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上下限。
六、从下一年度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随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泰州-失业保险
泰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